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PDM-112-附民-1187-2025022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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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187號 原 告 韋秀屏 被 告 韓皓廷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268、 564號、113年度訴字第53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韓皓廷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68、564號、113年 度訴字第536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韋秀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謝昀芳                  法 官 郭子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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