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PDM-112-附民-12-2025012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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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莊碧明 被 告 周定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8號),經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未以言詞或書狀提出任何主張或陳述。 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 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周定騏被訴涉犯幫助詐欺案件,業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8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上述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爰併駁回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吳玟儒 法 官 洪甯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