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PDM-112-附民-12-2025012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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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莊碧明 被 告 周定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8號),經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未以言詞或書狀提出任何主張或陳述。 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 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周定騏被訴涉犯幫助詐欺案件,業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8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上述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爰併駁回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吳玟儒                    法 官 洪甯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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