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PDM-112-附民-1328-20241219-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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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328號 原 告 溫斯企 被 告 楊祖禹 賴郁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57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祖禹、賴郁駿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 第1057號),經原告溫斯企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又原告對被告謝依虔、楊賢釗、吳俊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被告謝依虔業經本院諭知無罪,被告楊賢釗、吳俊義未經檢察官起訴參與詐欺原告之犯行,另由本院以判決駁回之,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陳盈呈 法 官 謝昀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