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PDM-112-附民-1351-20250116-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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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351號 原 告 莊曾美玉 被 告 陳濰昀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69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陳濰昀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訴 字第1469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而原告莊曾美玉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洪甯雅                    法 官 吳玟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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