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PDM-112-附民-1407-20250115-2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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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407號 原 告 吳秀芳 被 告 黃忠盛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949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黃忠盛被訴詐欺原告吳秀芳案件,業經本院以112 年度易字第94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文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而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 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周豫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