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PDM-112-附民-1501-20250123-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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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501號 原 告 楊宗翰 (住址詳卷) 被 告 谷沛庭 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 563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谷沛庭所涉對原告楊宗翰加重詐欺取財、洗錢之 刑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563號判決無罪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王沛元 法 官 吳旻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杺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