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PDM-112-附民-169-2025031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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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69號 原 告 張麗娟 被 告 黃意捷 李騰爲 陳炳豪 曾韋勲 邱重堯 林致丞 林宇泰 許仁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66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王秀慧 法 官 鄭雁尹 王秀慧法官於民國114年2月3日起留職停薪不能親自簽名,由審 判長林虹翔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後段規定附記其事由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