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PDM-112-附民-284-20250108-2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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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84號 原 告 謝喬均 被 告 吳嘉齡 一、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2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至原告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除列上開吳嘉齡為 被告,亦併列「黃利威、林峻葳」為共同被告部分,則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歐陽儀 法 官 蕭淳尹 法 官 趙書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珈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