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PDM-112-附民-411-2025033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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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411號 原 告 王龍海 被 告 黃鐘毅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原訴字第11號、111年度原訴字第37號詐 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鐘毅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原訴字 第11號、111年度原訴字第37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是原告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去憑據,爰併予駁回之。 三、至同案共犯周駿驊、吳勇翰、葛香瑩與原告間另經調解成立 ,附此指明。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歐陽儀                      法 官 蕭淳尹                     法 官 趙書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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