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PDM-112-附民-496-2024100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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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96號 原 告 徐志明 被 告 江天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29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案之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林奕宏 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亭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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