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PDM-112-附民-884-20250326-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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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884號 原 告 曾朝興 被 告 陳文彥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029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文彥所涉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29號違反個人 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原告曾朝興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審理後,業於民國114年3月26日判決,認被告被訴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及詐欺取財罪嫌均為無罪在案,然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112附民884卷第41頁),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王沛元 法 官 蘇宏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勝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