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PDM-112-附民-979-20241219-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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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979號 原 告 陳尚霖 被 告 謝依虔 楊祖禹 賴郁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57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謝依虔、楊祖禹、賴郁駿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 年度訴字第1057號),經原告陳尚霖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其中被告謝依虔部分,固經本院諭知無罪,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在卷可憑。因本案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又原告對被告楊賢釗、吳俊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未經檢察官起訴參與詐欺原告之犯行,另由本院以判決駁回之,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陳盈呈                  法 官 謝昀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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