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PDM-112-附民-991-20241219-2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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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991號 原 告 劉明專 被 告 楊賢釗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57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劉明專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楊賢釗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其中關於原告部分,業經 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陳盈呈 法 官 謝昀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