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PDM-113-交易-184-20241209-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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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1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寶貴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字 第1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 辯論終結,並定113年12月13日下午5時宣判,然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調解筆錄附卷可稽,是為保障被告之權益,故認尚有應行調查事項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光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