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PDM-113-交易-307-20250117-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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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3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白炳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八日下午四時四 十分於本院刑事第二十五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辯論終結,惟因被告於 同年月17日具狀表示變更為認罪答辯,並請求從輕量刑,給予緩刑機會等語,衡以被告之刑事前科紀錄,本院認就本案進行程序及量刑審酌等節,容有再行調查,而予公訴人、被告再為辯論之必要,及予告訴人就此表示意見之機會,爰依法再開辯論,定於114年2月18日下午4時40分許在本院刑事第二十五法庭審理。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家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