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PDM-113-交易-307-20250117-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3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白炳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八日下午四時四 十分於本院刑事第二十五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辯論終結,惟因被告於 同年月17日具狀表示變更為認罪答辯,並請求從輕量刑,給予緩刑機會等語,衡以被告之刑事前科紀錄,本院認就本案進行程序及量刑審酌等節,容有再行調查,而予公訴人、被告再為辯論之必要,及予告訴人就此表示意見之機會,爰依法再開辯論,定於114年2月18日下午4時40分許在本院刑事第二十五法庭審理。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家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