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PDM-113-交易-389-20250103-2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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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38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瑋翁 選任辯護人 顏名澤律師 黃仕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 47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二日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   理 由 一、本案被告蔡瑋翁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 月2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89號卷第43、47頁)。茲因認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黃柏家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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