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PDM-113-交易-393-20241129-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3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仇蔚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調院偵字第99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交簡字第109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仇蔚宜涉犯之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本件告訴人曾婕瑜已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向本院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邱于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998號   被   告 仇蔚宜 女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仇蔚宜於民國112年5月17日中午12時2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北市中正區信義路2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於行經該路段與金山南路1段口時,本應注意機車行駛時,駕駛人左轉彎時,應注意其他車輛,且依當時之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即貿然左轉,適曾婕瑜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在仇蔚宜所騎乘之上開普通重型機車之左後方,見狀閃避不及而發生擦撞,並受有右側後十字韌帶撕裂性骨折之傷害。 二、案經曾婕瑜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仇蔚宜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告訴人曾婕瑜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交通分隊之道路交通事故談 話紀錄表、補充資料表、現場圖、調查報告表(一)(二)、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初步分析研判表、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監視器錄影光碟及擷圖。 (四)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112年5月22日診斷證明書1紙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又被 告於員警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附卷可稽,符合自首要件,爰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檢 察 官 謝奇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王昱凱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 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contact@know99.com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