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PDM-113-交易-404-20241227-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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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4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聖格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86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所示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翁聖格所犯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 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許碧卿已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可佐(見本院交易卷第39頁),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惠菁提起公訴,檢察官林秀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8612號 被 告 翁聖格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弄0號4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翁聖格於民國113年2月4日中午12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北市○○區○○路000號果菜市場時,察覺走錯路而欲迴轉,本應注意應禮讓行進中之車輛先行,且依當時之情形,能注意,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禮讓許碧卿所騎乘且自左後方直行而來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先行,即逕行往左迴轉,因而衝撞許碧卿前開騎乘之機車右側,許碧卿因而人車倒地並受有右側足部扭挫傷、右側踝部扭挫傷等傷害,嗣許碧卿至警局提出告訴,始獲上情。 二、案經許碧卿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方法 待證事項 1 被告翁聖格之供述 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迴轉時發生本件交通事故等事實 2 告訴人許碧卿之指訴 證明犯罪事實之全部 3 告訴人之西園醫療社團法人西園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受傷照片 證明告訴人因本件交通事故而受有傷害之事實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翁聖格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 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檢 察 官 蕭 惠 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吳 旻 軒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 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