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PDM-113-交易-481-20250103-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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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48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春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調院偵字第6011號),本院受理後(113年度交簡字第1703號 ),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161條第4項、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林千量告訴被告朱春榮過失傷害案件,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具狀撤回告訴(見交簡卷第25頁),依照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方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 官 林傳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6011號 被 告 朱春榮 男 6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2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春榮於民國113年2月26日21時4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沿臺北市萬華區萬大路第一車道由南往北行駛,本應注意轉彎車須禮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道路有照明並開啟、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並無不能注意情事,竟於萬大路與萬大路322巷口貿然左轉,適有林千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萬大路第二車道由北向南行駛,因閃避不及而發生交通事故,致林千量受有右肩峰鎖骨關節脫臼、左手、左膝、左大腿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林千量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朱春榮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此與告訴人林千量於警詢筆錄大致相符,並有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院區)診斷證明書1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1紙、臺北市○○○○○道路○○○○○○○○0○號:C6A000000)0份在卷可憑,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檢 察 官 蕭 方 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 品 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