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PDM-113-交簡上附民-13-20241030-1
字號
交簡上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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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聞英佐 法定代理人 周美鈴 聞林倡 被 告 高健菁 新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張俊雄 訴訟代理人 徐一宸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交簡上字第3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黃媚鵑 法 官 許柏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