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PDM-113-交簡附民-152-20241129-1
字號
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2號 原 告 張竣傑 被 告 鍾媛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731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上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鍾媛薷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731 號),經原告張竣傑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陳盈呈 法 官 謝昀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