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PDM-113-交簡附民-197-20241230-1

字號

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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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97號 原 告 黃冠雅 訴訟代理人 黃匡麒律師 被 告 王宏順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77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玥 法 官 王子平 法 官 邱于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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