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日期
2024-10-01
案號
TPDM-113-交簡附民-256-20241001-1
字號
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56號 原 告 張嘉芳 被 告 鄭永裕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021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前開規定,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此觀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被告鄭永裕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021號過失傷害 案件,經原告張嘉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陳盈呈 法 官 郭子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