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PDM-113-交簡附民-259-20241119-1

字號

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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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59號 原 告 黃傳豪 訴訟代理人 簡翊玹律師 被 告 張晏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01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玥 法 官 張家訓 法 官 邱于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韶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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