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PDM-113-交簡附民-301-20250120-1

字號

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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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01號 原 告 阮海鳳 訴訟代理人 鄭凱元律師 被 告 謝鎮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253號),經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 1 項前段,將本件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歐陽儀 法 官 趙書郁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嚴蕙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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