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PDM-113-交簡附民-312-20241121-1

字號

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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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12號 附民原告 許學人 被 告 林浩瀚 孫德堯 上列被告因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 13年度調院偵字第39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臺非字第77號著有判例。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業經__法院判決確定在案 (參見__年度__ 字第__號刑事卷宗)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鄭如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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