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PDM-113-交簡-1344-20241023-1

字號

交簡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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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簡字第13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瑋翁 選任辯護人 顏名澤律師 黃仕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十月十五日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裁定應 予撤銷。   理 由 一、被告蔡瑋翁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 偵字第24757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審理中,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經調查後認被告本案所涉犯罪事實不宜逕行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黃柏家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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