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PDM-113-交簡-1344-20241023-1
字號
交簡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簡字第13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瑋翁 選任辯護人 顏名澤律師 黃仕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十月十五日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裁定應 予撤銷。 理 由 一、被告蔡瑋翁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 偵字第24757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審理中,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經調查後認被告本案所涉犯罪事實不宜逕行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黃柏家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