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0-01

案號

TPDM-113-交簡-641-20241001-1

字號

交簡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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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6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調院偵字第16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柏瑞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罪名:   核被告陳柏瑞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㈡自首減輕其刑:   被告於肇事後,停留在現場,主動向到現場處理之警員承認 肇事而接受裁判等情,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證(見偵卷第87頁),堪認被告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尚未發覺被告有本案過失傷害犯行之前自首犯罪而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量刑: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疏未注意行至無號誌之交 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之違反注意義務程度,致告訴人蘇蘭賓受有頸部扭拉傷、右側手肘及小腿挫擦傷之傷勢,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然未能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和解或賠償所受損害之情,並考量依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被告前無犯罪紀錄之品行,暨被告於警詢自述以工為業,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見偵卷第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黛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胡國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600號   被   告 陳柏瑞(年籍部分,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柏瑞於民國112年10月14日上午4時2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2段7巷由西往東方向行駛,欲通過該巷與南昌路均為無號誌之交岔路時,原應注意汽車行駛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並應減速慢行,以避免危險或交通事故之發生,且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且開啟、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無號誌等情況,復依其智識、精神狀態、車況正常等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停讓幹線道車先行,即貿然直行通過上開交岔路,適有蘇蘭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公園路1段第1車道由北往南方向直行駛至該處,一時閃避不及,其右側車身遭被告駕駛之上開車輛前頭撞擊,致使蘇蘭賓身體受有頸部扭拉傷、右側手肘及小腿挫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蘇蘭賓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柏瑞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蘇蘭賓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情節相符,復有案發當時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之本署勘驗報告1份暨擷圖3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談話記錄表、補充資料表、當事人登記聯單、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照片16張)各1份及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北慈濟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檢 察 官 林黛利 (以下書記官記載部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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