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PDM-113-交訴-20-20241018-1

字號

交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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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黃中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字第225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鄧黃中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225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見本院交訴字卷第19頁),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李敏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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