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PDM-113-交重附民-18-20250214-1
字號
交重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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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劉俊男 訴訟代理人 李如龍律師 被 告 游鴻 上列被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432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游鴻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432號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劉俊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謝昀芳 法 官 郭子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