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PDM-113-交附民-108-20250117-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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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08號 原 告 賴郁彤 訴訟代理人 張凱婷律師 被 告 黃彥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324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主張,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案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 月17日以113年度交易字第324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而原告復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子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附件:原告民國113年9月19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