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PDM-113-交附民-116-20241017-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16號 原 告 王麗春 被 告 張偉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52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張偉哲被訴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352號) ,經原告王麗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上開過失傷害案件,固因原告撤回告訴而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佐(見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519號卷第33頁),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林奕宏 法 官 林思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