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PDM-113-交附民-131-20250313-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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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31號 原 告 郭建宏 (住址詳卷) 被 告 柯淳耀 上列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375號),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柯淳耀對原告郭建宏所涉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 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以113年度交易字第375號判決無罪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蘇宏杰                   法 官 吳旻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杺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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