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PDM-113-交附民-145-20250225-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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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45號 原 告 施泰宇 被 告 馬承坤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403號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本院卷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被訴公然侮辱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 以113年度交易字第403號刑事判決被告就此部分無罪在案,依上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又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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