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PDM-113-交附民-152-20241118-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52號 原 告 黃信詠 被 告 雷正漢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421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案被告雷正漢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因告訴人於民國113 年11月5日具狀撤回告訴,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交易字第421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李敏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本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62 號卷第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