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PDM-113-交附民-36-20250224-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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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雲林光 訴訟代理人 駱鵬年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張嘉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2號),經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張嘉真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2 號),經原告即告訴人(下稱原告)雲林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雖被告上開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佐,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歐陽儀                    法 官 趙書郁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嚴蕙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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