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PDM-113-交附民-36-20250224-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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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雲林光 訴訟代理人 駱鵬年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張嘉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2號),經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張嘉真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2 號),經原告即告訴人(下稱原告)雲林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雖被告上開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佐,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歐陽儀 法 官 趙書郁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嚴蕙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