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PDM-113-交附民-42-20241121-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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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鍾佳汶 被 告 范永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3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載。 二、因本件未行言詞辯論,故無被告答辯聲明及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范永生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 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