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PDM-113-交附民-55-20250317-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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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5號 原 告 陳詩帆 被 告 許浚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交易字第172號),經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以言詞或書狀提出任何主張或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交易字第172號 諭知無罪判決,依前揭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林傳哲                 法 官 鄭雁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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