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PDM-113-交附民-78-20241225-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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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78號 原 告 陳思罕 被 告 周怡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100號),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又因本件原告起訴不合法(詳後述),故無被告之聲明或陳述。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件被告周怡玟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交易字第100號判決被告周怡玟無罪在案,依首開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玥 法 官 張家訓 法 官 王子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