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PDM-113-侵附民-21-20241021-1
字號
侵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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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甲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訴訟代理人 邱柏青律師 王君育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江仁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113年度侵訴字第2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案之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林奕宏 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亭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