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PDM-113-侵附民-53-20250115-1

字號

侵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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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7號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48號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AD000-A110562 (真實姓名,住居詳卷) 訴訟代理人 許哲涵律師 AD000-A110562之姊 (真實姓名,住居詳卷) 原 告 AD000-A1105062A (真實姓名,住居詳卷) AD000-A1105062B (真實姓名,住居詳卷) 被 告 鄭煒奕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89號、112年度侵訴字第82號妨 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玥 法 官 張家訓 法 官 王子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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