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PDM-113-侵附民-54-20241127-1

字號

侵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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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54號 原 告 AW000-A112681(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林秋陽 不老聖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姸慧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113年度侵訴字第50號),經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又因本件原告起訴不合法(詳後述),故無被告之聲明或陳述。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件被告林秋陽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侵訴字第50號判決被告林秋陽無罪在案,依首開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玥                     法 官 張家訓                    法 官 王子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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