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PDM-113-侵附民-59-20241219-1

字號

侵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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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59號 原 告 AW000-A113108(姓名、年籍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吳文君律師 被 告 吳念根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案列: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63 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案列:113年度侵訴字第63號),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並予駁回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劉俊源                     法 官 陳乃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鄭如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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