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PDM-113-侵附民-64-20250305-1
字號
侵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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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64號 原 告 AC000-A112003(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黃昱嘉律師 林巧雯律師 被 告 蔡睿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87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黃柏家 法 官 顏嘉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婷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