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PDM-113-原易-17-20241202-2
字號
原易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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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易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淑媛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3304 、43305、43306、43353號、113年度偵字第3701、3702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淑媛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161條第4項、第30 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王淑媛於民國113年1月16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院113年度審原易字第28號卷第37頁),是依前揭規定,就被告被訴部分,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至同案被告高魏誠、高嘉愷、曾于芩、張素華、邱進志、王淳、金弦音、陳冠蓁、黃文靜、古生燈、張建和、張瑞昌、謝玉梅涉犯賭博案件部分,均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黃柏家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3304、43305 、43306、43353號、113年度偵字第3701、3702號起訴書(本院1 13年度原易字第17號卷第9至2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