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PDM-113-原簡-131-20241231-1
字號
原簡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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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原簡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秋香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53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秋香犯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非法輸入應施 檢疫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 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張秋香明知中國大陸地區未經行政院農業部公告為口蹄疫、 小反芻獸疫、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等動物傳染病之非疫區,且中國大陸地區產製之羊糞有機肥為來自前開動物傳染病疫區可傳播上述疾病之感受性禽鳥類動物產品,禁止輸入,竟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未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許可,基於擅自輸入經公告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1月2日,透過蝦皮購物網站向不詳賣家購買如附表所示含羊糞之有機肥料後,即由該賣家以私運夾藏貨物之方式,委託不知情之永眾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下稱永眾公司)自中國大陸地區輸入之。嗣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察覺有異而對上開物品進行查驗,始悉上情。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張秋香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見偵卷第78 頁),核與證人即永眾公司員工謝重修之證述相符(見偵卷第25至27頁),並有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桃園分署113年7月12日防檢桃動字第1131963962號函、臺北關113年6月15日北竹緝移字第1130101464號函、私運夾藏未申報單、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影本、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桃園分署臺北關緝獲物會同封存紀錄、扣案物品照片、農業部112年11月1日農授防字第1121483537號公告、永眾公司工商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3年7月31日蝦皮電商字第0240731005E號函檢附被告帳戶資料及購買記錄等件(見偵卷35至41、47至65頁),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3條規定,應 依同條例第41條第1項之非法輸入應施檢疫物罪。 (二)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永眾公司人員為上開犯行,為間接正犯 。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擅自輸入經公告禁止 輸入之應施檢疫物之行為,對主管機關管控、防範人畜共通傳染病造成潛在危害,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已見悔意,復考量甫經輸入該等檢疫物即為海關人員查獲,尚未造成重大危害,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所輸入檢疫物之數量非鉅,暨其自述小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現職家管、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偵卷第9頁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至本案之宣告刑徒刑部分雖不得易科罰金,惟仍符合刑法第41條第3項之規定,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有期徒刑1日而易服社會勞動,然被告得否易服社會勞動,屬執行事項,應於判決確定後,由被告向執行檢察官提出聲請,執行檢察官再行裁量決定得否易服社會勞動,併予敘明。 (四)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坦認犯行,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宣告後,應知戒慎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前開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惟為確保被告記取教訓並建立尊重法治之正確觀念,認有課予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其應於本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以資警惕。 四、沒收部分: 查獲之應施檢疫物,若已經主管機關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41條第2項規定沒入者,因該檢疫物已非屬犯人所有,法院固不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但若未經主管機關沒入者,法院仍得依上開規定諭知沒收。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且現存卷證無從認上開物品業經主管機關先為沒入處分,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明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田芮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3條第1項 中央主管機關為維護動物及人體健康之需要,應公告外國動物傳 染病之疫情狀態,並就應施檢疫物採取下列檢疫措施: 一、禁止輸入、過境或轉口。 二、指定應施檢疫物輸入前,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申請核發輸入 檢疫同意文件,並於輸入時執行檢疫。 三、依檢疫條件繳驗動物檢疫證明書或其他文件,並執行檢疫。 四、隔離檢疫。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第1項 擅自輸入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備註 1 「純羊糞科學發酵有機肥(品牌:麥景)」淨重1.5公斤 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0 報單號碼:00000000 分提單號碼:私運 貨上號碼:00000000000 (見偵卷第3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