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PDM-113-原訴-1-20250320-2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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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志彬 具 保 人 張文展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 字第30號、偵字第4737號、第6651號、第21464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前開規定 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後段、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自明。 二、查被告甲○○前因涉嫌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少 連偵字第30號、偵字第4737號、第6651號、第21464號起訴書所載之妨害秩序等事實,經檢察官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釋放,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在卷可稽(偵字第4737號卷第138至139頁)。嗣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再囑託司法警察按址拘提無著,有本院送達證書、113年12月16日之刑事報到單、司法警察報告書、現場照片在卷可查(本院卷㈠第527至529頁、卷㈡第19、127至135頁),另本院於同日亦傳喚具保人督促被告到庭,具保人亦未遵期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同日刑事報到單附卷足參(本院卷㈠第531頁、卷㈡第19頁)。又被告並無在監在押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存卷為憑,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所實收之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 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林奕宏                  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亭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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