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PDM-113-原訴-34-20241226-1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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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廷崴 選任辯護人 楊貴森律師 被 告 吳宥均 林永閎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楊富淞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814號、第9351號、第11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鍾廷崴、吳宥均、林永閎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鍾廷崴、吳宥均、林永閎(下合稱被告三人)所犯 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三人分別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三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就被告三人被訴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國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