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PDM-113-原訴-41-20241105-2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4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偉宸 選任辯護人 許家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偉宸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五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顏偉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6月27日起執行羈押,並先後裁定延長羈押在案。 ㈡茲因被告另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2年7月確定,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請求予以借執行,經本院同意後,被告已入監執行,執行起算日期為113年11月5日,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執助廉字第2278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憑。準此,被告原羈押原因已經消滅,依上開法條規定,應自上述另案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陳柏嘉 法 官 黃瑞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