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PDM-113-原訴-41-20241105-2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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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4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偉宸 選任辯護人 許家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偉宸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五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顏偉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6月27日起執行羈押,並先後裁定延長羈押在案。  ㈡茲因被告另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2年7月確定,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請求予以借執行,經本院同意後,被告已入監執行,執行起算日期為113年11月5日,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執助廉字第2278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憑。準此,被告原羈押原因已經消滅,依上開法條規定,應自上述另案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陳柏嘉                   法 官 黃瑞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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