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PDM-113-原訴-41-20241120-5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41號 被 告 林志翰 選任辯護人 周尚毅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8238號、113年度偵字第9887號、113年度偵字第1 0883號、113年度偵字第11487號、113年度偵字第11488號、113 年度偵字第11870號、113年度偵字第11871號、113年度偵字第13 368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24060號、113年度偵字第28 360號、113年度偵字第28361號、113年度偵字第28399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志翰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林志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6月27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㈡茲因被告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264 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確定,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請求予以借執行,經本院同意後,執行起算日期為113年11月21日,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毒偵字第2008號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在卷可憑。準此,被告原羈押原因已經消滅,依上開規定,應自上述另案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陳柏嘉 法 官 黃瑞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